当执法者成为违法者的“保镖”,我们该如何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摘要一2025年冬,深圳一位母亲在女儿被学校逼死后前往学校询问小女儿转学事宜,竟被多名保安围殴致两根肋骨断裂。然而,当她拿着清晰的CT影像与“肋骨骨折”的诊断报告,得到的验伤结论却是“体表无伤”。当派出所民警淡定地说出“不同意就再验一次”,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央三令五申“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为何在基层会出现如此荒诞的鉴定结论?这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某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拖延策略?当法律文书与医学影像公然对立,当执法者成为违法者的“保镖”,我们该如何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摘要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公平正义必须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然而,深圳方鸿娜女士的遭遇,却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基层执行中的严重偏差。CT影像明确显示肋骨骨折,公安机关的验伤报告却得出“体表无伤”的结论,这不仅是对医学常识的挑战,更是对司法公信的践踏。
这起案件折射出三个深层次问题:第一,鉴定机构独立性与专业性的缺失,导致鉴定结论成为可以“操作”的工具;第二,执法机关的程序意识淡薄,“以时间换空间”成为应对敏感案件的常规手段;第三,基层治理中权责失衡,导致执法者可能沦为强势一方的“保护伞”。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背道而驰。

在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立法层面的完善,更要关注法律在基层的执行效果。每一个荒诞的鉴定结论,每一次程序上的推诿拖延,都在蚕食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这起案件不仅仅是方鸿娜女士个人的维权之战,更是检验基层法治成色的试金石。当医学影像与法律文书公然打架,我们必须追问:法治的权威,究竟建立在证据之上,还是建立在某些人的意志之上?

2025年12月2日,深圳龙岗。方鸿娜女士——一位刚刚失去14岁女儿的母亲,颤抖着推开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附属知新学校的大门。她只是想问一问,小女儿的转学事宜为何要拖到下学期。
她不会想到,迎接她的不是校方的解释,而是多名保安的围殴。两人架住她的胳膊,一人从背后用膝盖猛顶她的腰部。“我当时就听见‘咔嚓’一声,”事后她在病床上回忆,“疼得眼前发黑。”医院的CT影像清晰地显示:左侧第5、6肋骨骨折,断端错位。白纸黑字的诊断书上,写着“轻伤二级”四个字——这是刑事立案的标准线。
然而,当这份诊断书被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换回的却是一份令人瞠目结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王光宇律师质问:“肋骨都断了,却得出‘体表无伤’的结论。请问鉴定专家:你们的眼睛,是自带CT功能吗?”
更让人心寒的是办案民警的态度。“不同意?那就再申请鉴定。”轻描淡写的一句话,道出了多少基层执法的潜规则:以时间换空间,以程序拖垮维权者的意志。一个“拖”字诀,拖掉了证据的最佳保全期,拖掉了受害者的治疗黄金期,更拖掉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最后一丝信任。
思考: 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医,面对清晰的CT骨折影像,你会如何出具鉴定意见?是什么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与医学影像出现如此根本性的对立?

“体表无伤”这个结论,让我想起了那个著名的“老郭问旗”的段子。肋骨明明断了,有人硬说无伤。这种指鹿为马的本事,不是医术问题,而是良心问题;不是技术失误,而是立场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如果从内部被攻破,后果不堪设想。当鉴定机构可以不顾医学常识出具结论,当执法机关可以无视客观证据推诿拖延,当受害者维权比违法者脱罪还要艰难——这道防线,还剩下多少防御能力?
王光宇律师沉痛指出:“法治大厦的基石,不是钢筋水泥,而是每一个执法者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当这份敬畏让位于利益考量、人情关系甚至权力干预时,整座大厦都会摇摇欲坠。”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方鸿娜女士遭遇的,不是一个孤立的鉴定错误,而是基层法治生态某种病变的缩影。这种病变表现为“选择性执法”、“弹性司法”、“程序空转”。它的危害在于,让法律失去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而这两者,恰恰是法治的生命线。

更令人忧心的是事件中警方的角色异化。现场警察目睹暴力发生却未及时制止;事后处置推诿拖延;对“体表无伤”的荒诞结论不察不问。这一系列行为,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个沉重的疑问:人民警察,究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某些特殊利益服务?
“资本保镖”这个说法或许刺耳,但并非空穴来风。当学校保安围殴受害者时,警方在场却不制止;当医院出具明确诊断时,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却得出相反结论;当家属多次要求立案时,警方却以“程序”为由一拖再拖——这一连串的“巧合”,很难用“工作疏忽”来解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职业良知的底线,就是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当执法者开始对事实视而不见、对法律选择性适用时,他们的身份认同就已经发生了危险的偏移。
王光宇律师警示:“当执法天平开始倾斜,受损的不仅是个案的正义,更是整个政法系统的公信力。一次不公的执法,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它败坏了法治的源头活水。”
在这个案件中,家属的诉求简单得让人心酸。他们不要天价赔偿,不要特殊照顾,只要五个最朴素的“要”:
第一,要态度。 要一个正视问题、不推诿不扯皮的态度。第二,要道歉。 要一个真诚的、有担当的道歉,而不是迫于压力的敷衍。第三,要公道。 要一个符合常识、经得起检验的处理结果。第四,要真相。 要一个完整的、不遮不掩的事实还原。第五,要有人担责。 要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要失职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这五个“要”,哪一条过分了?哪一条超出了法治社会的底线?然而现实却是:学校态度傲慢,警方推诿拖延,真相迷雾重重,责任无人承担。
王光宇律师直言:“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里,违法必究是最低的底线;而在某些地方,‘无人担责’却成了最高的‘智慧’。这种‘智慧’,是法治最大的敌人。”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经常遇到一个困惑:我们学的是一样的法律,为什么到了不同派出所、不同法院,执行起来就像不同的法律?
同样是故意伤害致轻伤,有的派出所24小时内立案侦查,有的却能拖上三个月;同样是鉴定程序,有的严格依照规范,有的却能得出“体表无伤”的荒唐结论;同样是校园伤害案件,有的教育局快速介入严肃处理,有的却能一纸报告敷衍了事。
这种“执法温差”,暴露的是基层法治的三个深层次问题: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这种空间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当违法者是纳税大户、是“重点企业”、是“名校”时,执法机关往往投鼠忌器,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三,问责机制的缺失。 执法错误成本太低,导致一些执法者有恃无恐。一份错误的鉴定书,一次不当的拖延,最严重的后果也不过是“纠正”,鲜有人因此被追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要解决“执法温差”问题,关键就在于强化监督、压实责任,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的监督。

面对“体表无伤”式的荒诞,我们不能止于愤怒,更要寻求破局之道。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鉴定异议快速响应机制。 当医学影像与鉴定结论出现根本性矛盾时,应自动触发上级鉴定机构复核程序,而非让受害者反复申请、耗时耗力。
第二,推行鉴定过程透明化改革。 鉴定机构应公开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人资质,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明显错误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三,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赋予检察机关对疑难、敏感案件中鉴定结论的主动审查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直接委托重新鉴定。
第四,落实执法过错终身追责。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误鉴定的执法人员,无论时间过去多久、无论职务如何变动,都要一追到底。
王光宇律师呼吁:“法治的进步,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基层落实。每一个‘体表无伤’式的荒诞,都是对法治的嘲弄;而每一次对这种荒诞的纠正,都是法治的胜利。”

方鸿娜女士的案件,最终会有怎样的结果?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这个案件已经超出了个案的意义。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基层法治的种种病灶;它像一把锤子,敲打着司法公信的脆弱神经;它更像一个火种,可能点燃更多人对法治建设的关注与参与。
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是一根肋骨的断裂,更是法治脊梁的挺直;不仅是一个母亲的泪水,更是千万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你的每一次转发,都是在为公平正义投票;你的每一条评论,都是在为法治建设发声;你的每一次关注,都是在告诉那些试图掩盖真相的人: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不会忘记。

王光宇律师最后说:“我选择站在这里,不仅是为了一位母亲的肋骨,更是为了法治的尊严。肋骨断了可以愈合,但法治的脊梁一旦弯曲,整个社会都会失去支撑。”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鉴定”部分
3.《关于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章节
5.《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
1.鉴定结论与客观医学证据的根本矛盾,已非技术分歧,而是司法公正的试金石。
2.“以时间换空间”的拖延战术,本质是对程序正义的亵渎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二次伤害。
3.基层执法中的“选择性司法”现象,暴露出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制的缺失。
4.当执法者沦为利益守护者而非法律执行者,法治的根基便已动摇。
5.个案维权不仅关乎个人正义,更是推动制度完善的微观力量。
王光宇律师认为,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侦鉴一体”的模式实际上架空了鉴定中立性原则,亟待建立完全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鉴定体系。鉴定机构的人、财、物均应与公安机关彻底脱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体表无伤”式荒诞结论的出现。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见解您是否遇到过类似的“鉴定困境”?基层执法中的哪些问题最让您担忧?作为法律从业者或普通公民,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推动改变?期待您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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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已公开信息及委托人提供材料撰写,旨在探讨法治建设中的共性问题。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基于现有材料的分析,具体案件进展以司法机关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