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怠于清算致债权人受损?

案件背景

惠州市奇宝涂料有限公司(简称“奇宝公司”)与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虽前期已胜诉并取得债权确认,但大兴公司始终未履行债务。经查,该公司股东蒋训平(持股90%)、魏开惠(持股10%)长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接管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公司破产清算被迫终止,债权人权益严重受损。奇宝公司遂委托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向两股东提起连带责任诉讼,成功追回债务。

案件难点

股东逃避责任:被告蒋训平、魏开惠长期失联,拒绝配合清算程序,案件审理需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复杂。

证据链条构建:需结合多份法院判决、执行裁定及破产清算文件,证明股东行为与债权人损失的直接关联。

法律条款精准适用:涉及《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等条款,需精准论证股东“怠于清算”行为的违法性及责任范围。

律师团队策略

立体化证据链搭建整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破产清算通知书》及企业工商档案,锁定股东未移交公司账册、阻碍清算的事实;

依托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未接管财产证明,强化股东逃避清算义务的恶意性。

法律逻辑严谨论证明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连带责任;

驳斥被告关于“未参与经营”“已转让股权”的潜在抗辩,揭示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责任。

高效庭审应对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团队通过充分庭前准备,向法院系统化呈现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裁判倾向。

胜诉成果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债务连带清偿:被告蒋训平、魏开惠须对大兴公司未支付的货款24.9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成本转嫁: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大幅降低原告诉讼负担。

案件启示

警示股东责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使未直接参与经营,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解执行僵局:通过“刺破公司面纱”追溯股东责任,为企业债权人挽回损失提供新路径;

法律专业赋能:复杂案件中,律师团队对程序合规性及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是胜诉的核心保障。

客户反馈

“大兴公司破产后,我们几乎放弃了追回货款的希望。感谢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他们从证据搜集到庭审辩论都展现极高的专业性,最终帮我们成功锁定股东责任,挽回了损失!”

——惠州市奇宝涂料有限公司

服务领域

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擅长以下领域:

�� 股东责任追索:抽逃出资、怠于清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破产债权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介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行使;

�� 执行案件突破: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追加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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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企业面临债务追索难题,或遭遇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欢迎联系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

�� 热线:0755-3294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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