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4年,深圳市恒瑞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丰公司”)股东徐思文、孙卓卓、喻朝晖承诺于2014年7月31日前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但三股东实际出资为0元。2016年,因恒瑞丰公司拖欠深圳市华天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安公司”)货款12.3万元,法院判决恒瑞丰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然而,恒瑞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华天安公司遂委托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起诉三股东要求其承担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律难点
股东出资义务:三股东是否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被告徐思文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资,但法院查明其转账后资金被转出至关联公司,构成“抽逃出资”;
孙卓卓、喻朝晖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出资证明。
债权人追责依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恒瑞丰公司破产后,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视为公司责任财产,债权人可直接追索。
律师策略与关键突破
抽丝剥茧锁定证据:律师团队调取恒瑞丰公司银行流水,揭露徐思文“出资—转出”的资金流向,证明其抽逃出资;
法律精准适用: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论证股东未实缴出资与债权人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
缺席被告应对:针对孙卓卓、喻朝晖未出庭情形,通过工商登记、章程等文件固定其出资义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责任认定:三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徐思文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赔偿范围:在未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恒瑞丰公司债务本金10.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07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出资的债权人追责);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程序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本案典型意义
股东责任警示:注册资本认缴制≠无需实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直接追索个人财产;
企业债权保障:公司资不抵债时,律师通过穿透股东责任,为债权人开辟有效追偿路径;
法律实践参考:本案清晰界定“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账”的界限,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范例。
律师团队寄语
公司债务纠纷中,股东往往以“认缴制”为盾牌逃避责任。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深耕公司法领域,擅长通过财务审计、证据链构建及法律条文精准适用,揭露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最大化!
法律咨询热线:0755-32945888
专业铸就信任,细节决定胜败!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公司名称及金额已作简化处理,判决文书号为(2018)粤0306民初228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