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捐赠的信任是如何被挥霍的?从南京博物院《江南春》事件看博物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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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被估价8800万元的明代画作,揭开了一段被尘封的捐赠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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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看到南京博物院处置庞家捐赠《江南春》图卷的新闻时,我的内心充满了愤慨。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律师,我不得不问:我们精心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为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偏差?

庞莱臣先生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捐赠137件家藏书画的行为,本应被载入史册,成为民间与官方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典范。然而,近半个世纪后,这幅曾被认定为不宜入藏的《江南春》图卷竟出现在拍卖行,估价高达8800万元。

而博物院当年处置这幅画作的价格,仅为6800元。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一切都是在捐赠者后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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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与现实的反差

从法律角度审视,这起事件暴露了我国文物管理制度中多个深层次问题。《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然而,南京博物院的做法是否真正体现了保护为主的原则?

庞家捐赠时,虽然没有像现在这样完善的捐赠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行为本身构成了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关系。博物馆接受捐赠,就意味着承担了妥善保管、合理利用的法律义务。

博物院方面辩称,他们在1990年代是依照规定处置了这幅画作。但问题是,规定本身是否合法合规?规定执行过程是否公开透明?

我国《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处理不再收藏的文物,应当经过严格评估和审批程序。但条例中对于捐赠人知情权和优先权的保障,却显得模糊不清。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核心在于公开透明。没有透明度的处置行为,即使程序上符合规定,实质上也可能背离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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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博物馆的双重角色冲突

这起事件中,南京博物院既是被捐赠人,又是鉴定者,还是处置决策者。这种多重身份的重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利益冲突。

博物院自己的专家认定画作为伪作,然后依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处置。整个过程缺乏外部监督和制衡机制。当裁判员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时,比赛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

从法律角度看,博物馆的鉴定权需要受到制约。文物鉴定本身存在主观性,几十年前被认为是伪作的作品,今天可能被重新评价为珍品。《江南春》图卷从6800元到8800万元的身份蜕变,正是这种主观性和时代局限性的生动体现。

权力集中必然导致滥用,分权制衡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文物鉴定和处置权也应当适当分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避免博物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更令人担忧的是,博物院将画作处置给江苏省文物总店,然后流入市场。这种商业化处置方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但程序上的不透明已经足以损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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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捐赠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缺失

庞叔令女士提出的一点十分关键:如果博物馆不予收藏,捐赠方应有权收回。这一观点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

捐赠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主要目的是使文物得到专业保护和公开展示。 当这一目的无法实现时,捐赠人及其继承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捐赠人权益的保障明显不足。《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主要规定了博物馆的权利和责任,而对捐赠人的地位和权利规定较为原则化。

这导致在实践中,捐赠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文物进入博物馆,捐赠人就失去了对文物的所有控制权,甚至连基本的知情权都难以保障。

庞家自2016年起就一直要求了解捐赠藏品现状,但未获回应。这种冷漠的态度,不仅伤害了捐赠人的感情,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文物捐赠制度的信心。

权利没有救济,就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必须为捐赠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包括知情权、异议权和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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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文物处置的黑箱操作问题

南京博物院对《江南春》图卷的处置过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透明问题。为什么当年被认定不值钱的假画,几十年后能在市场上估价近亿元?

这其中的巨大价值差异,不得不让人怀疑当年的处置决定是否谨慎和公正。

文物处置本质上是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然而,目前的处置程序往往在博物馆系统内部封闭运行,缺乏社会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佳的消毒剂。文物处置过程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处置的原因、依据、方式和结果,都应当有详细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特别是对于重要文物的处置,应当建立听证制度,邀请专家学者、捐赠人代表、公众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处置所得资金也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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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博物馆的信托责任缺失

从法律角度看,博物馆与捐赠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捐赠人基于信任将珍贵文物托付给博物馆,博物馆相应地承担了信托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妥善保管文物,还包括真诚对待捐赠人,及时向捐赠人通报文物的重要情况。

南京博物院在决定处置《江南春》图卷时,没有通知庞家后人,这违背了信托责任的基本要求。博物馆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内部规定,但却忽视了更高的法律原则——诚信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帝王条款,任何规定的执行都不得违背这一基本原则。

规则可以变通,原则必须恪守。博物馆在遵守内部规定的同时,更应当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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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问责机制缺失与制度完善

这起事件最令人担忧的,是问责机制的缺失。庞家提起了诉讼,但文物已经流入市场多年,损失难以挽回。法律救济的滞后性在此暴露无遗。

我们需要建立预防性的监督机制,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追责。具体而言,应当从制度层面进行以下改革:

一是明确捐赠人法定权利。 通过修订《文物保护法》或制定专门的《博物馆捐赠条例》,明确规定捐赠人及其继承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返还请求权。

二是建立文物处置的公开程序。 文物处置应当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重要文物的处置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文物鉴定和评估应当邀请馆外专家参与,避免一言堂

四是建立捐赠人关系管理制度。 博物馆应当主动与捐赠人保持联系,定期通报文物情况。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处置文物的行为,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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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更不能成为违规者的保护伞。只有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才能有效遏制文物随意处置的现象。

随着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专班的调查展开,我们希望这起事件能够成为推动文物管理制度改革的契机。文物保护不能仅靠博物馆的自律,更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庞家的遭遇警示我们:今天的每一件捐赠文物,都承载着捐赠人对中华民族未来的信任。 如果这种信任被滥用,受损的将不仅是几件文物的归属,更是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根基。

法律必须为这份信任提供坚实保障,让捐赠者放心,让公众安心,让中华文明的文化遗产得到真正永续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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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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