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的房价还没有坐上火箭,微信支付也刚刚萌芽。在那个人人腰间还可能别着一个“小灵通”的时代,我在深圳,用真金白银购买了一个号码:

我与它,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深圳联通”)之间,是一纸清晰的服务契约。我履约,十年如一日,按时缴费,分文不差。它履约,在大部分时间里,让我与外界保持畅通。这本该是现代社会中,一份关于“诚信”与“契约精神”的平淡注脚。
然而,从某个时刻开始,这份平静被单方面打破了。在深圳市中心、我日常工作与生活的福田区,这个陪伴我十年的号码,突然“失声”了。信号格成了摆设,电话拨出是忙音,重要的客户来电、紧急的事务联系,如同石沉大海。当我致电深圳联通客服,得到的答复是近乎程式化的“技术升级”、“网络演进”。而他们提出的所谓“解决方案”,是将号码“升级”为一个依附于新网络的“虚拟号码”,且使用地域受限。
这绝非解决方案,这是一场以技术进步为名的单方违约。今天,我决定站出来,不仅是为了一串号码,更是为了厘清一个关键的时代命题:在技术狂飙突进的今天,个体的合法权利与合理信赖,应当被置于何地?

深圳联通最可能援引的抗辩理由,便是“技术迭代的必然性”。仿佛一旦贴上“技术进步”的标签,其任何行为便天然具备了正当性和豁免权。这无疑是一种谬误。我们需要用法律的理性之光,穿透这层迷雾。
1. 风险与成本的分配正义
技术迭代是运营商为了保持竞争力、提升网络效率而进行的商业决策。由此产生的成本与风险,理应由决策者——即运营商——主要承担,而非转嫁给毫无过错、仅是希望继续享受约定服务的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核心原则是公平与诚实信用。运营商在享受技术升级带来的长期收益时,有义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包括对既有用户进行充分补偿或提供真正对等的替代方案,而非将用户置于“要么接受不平等新条款,要么服务被实质性终止”的困境。这是一种典型的风险错配和成本外部化,违背了商业活动的基本伦理和法律精神。

2.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边界
运营商或许会辩称,清退旧技术是为了优化频谱资源,符合公共利益。我们承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然而,公共利益绝非剥夺个体权利的“万能借口”。真正的公共利益,应当建立在程序正义和个体权利最小化损害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
透明的程序:运营商应提前数年进行充分公示和说明,而非事到临头才一纸通知。
充分的协商:应与用户或其代表组织进行真诚协商,而非单方面下达“最终判决”。
合理的补偿:提供多种可选的、实质公平的过渡方案,并承担因此给用户带来的主要转换成本。
将少数群体(如小灵通用户)的合法权益作为实现所谓“更大利益”的代价,是一种粗暴的功利主义,与现代法治社会保护少数、制约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保护每一个合约下的个体,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

3. “服务”本质的坚守与异化
我购买的是“可靠的通信服务”,其核心是功能,而非背后的技术实现路径。运营商的责任是确保这一功能的连续性。当它决定改变技术路径时,其法定义务是确保服务品质不降低、用户核心权利不受损。如果新技术无法在用户原有主要使用区域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那么这就不是真正的“升级”,而是服务的降级和违约。运营商不能以“未来可能更好”的承诺,来掩盖“当下确凿更差”的事实。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观察其他法域如何处理类似问题,能为我们提供清晰的镜鉴。
美国:程序严谨与用户选择权优先在美国,当电信运营商如AT&T或Verizon计划终止某项旧有服务(如传统的固网铜线服务)时,会受到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严格监管。流程通常包括:提前数月甚至数年向FCC申请并公开通知;必须向受影响的用户提供详细的替代方案说明,且替代方案必须在功能、质量上可比;对于不愿或无法转向新技术的用户,运营商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有可行方案,或提供极其优惠的补偿方案促使其转变。其核心精神是:变更的主导权虽在企业,但决定权必须在用户,且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监管。

欧盟:强调用户权利与无缝过渡欧盟的电信监管框架更加强调对终端用户权利的保护。根据欧盟法规,运营商在变更合同条款或终止某项服务时,必须给予用户充分的通知期,并允许用户在无惩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从2G/3G网络向4G/5G过渡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运营商是否提供了平等的服务接入,确保用户不因技术换代而被边缘化。其理念是:技术演进应是包容性的,不应制造新的数字鸿沟。
日本:小灵通(PHS)退网的参考范本日本曾是“小灵通”(在日本称为PHS)技术的大本营。当其运营商如Y!Mobile(原Willcom)决定逐步退网时,采取了极为细致的用户迁移方案:提供多种套餐选择,允许用户携号转网至其他运营商,对长期用户给予高额终端补贴和话费优惠,整个过渡期长达数年。虽然过程复杂,但最大程度地尊重了用户的选择权和信赖利益。
反观本案,深圳联通的做法与上述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其“一刀切”式的信号屏蔽、缺乏真诚协商的“霸王条款”式置换方案,凸显了在用户权益保护意识与机制上的巨大差距。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失职,更反映出整个行业监管在平衡技术进步与用户权益方面的滞后与乏力。

深圳联通提供的“虚拟号码”方案,听起来时髦,实则暗藏玄机,其法律属性与风险亟待厘清。
1. 法律属性:从“物权化”的使用权到“债权化”的服务许可传统的电话号码,特别是长期使用、实名认证的号码,用户对其享有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稳固使用权。这种权利受到《电信条例》等法规的较强保护。而“虚拟号码”往往深度嵌入运营商的特定软件或新网络架构中,其法律关系更倾向于一种服务许可。用户对号码的控制力被削弱,其存续、功能、权限完全依赖于运营商平台的规则和稳定性。这意味着,用户的核心权利从一种相对稳定的“对世权”,被悄然置换为一种更不稳定的“相对权”,抗风险能力显著降低。

2. 潜在风险透视
依赖性风险:虚拟号码的正常运行高度依赖特定的App、操作系统和网络环境。一旦软件出现bug、系统升级不兼容或运营商后台调整,通信服务可能瞬间中断,且用户自救手段匮乏。
功能受限风险:虚拟号码在呼叫转移、短信接收(特别是银行、政务等系统的验证码短信)、国际漫游等功能上可能存在限制或不确定性,无法完全替代实体SIM卡的全面功能。
隐私与安全风险:虚拟号码的通信数据完全依赖于运营商平台的保护。其面临的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路径与传统号码不同,且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与追索更为复杂。
权利救济困难:若发生纠纷,由于虚拟号码技术上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用户在举证证明是运营商的技术故障而非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受损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将我从一个权利相对明晰、服务相对稳定的传统通信模式,强制推向一个权利模糊、风险未知的“虚拟号”未来,这绝非简单的技术切换,而是一场用户权利的“大迁徙”和“大缩水”。在没有充分告知风险、未提供同等保障的前提下,这本质上是一种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我的抉择与行动:以诉讼捍卫契约精神
基于以上深入的法理分析、案例比较和风险研判,我更加确信,深圳联通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其所谓的“解决方案”无法弥补其过错。因此,我已正式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的诉讼请求明确而坚定: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保障原告名下小灵通号码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正常通信服务。
2.判令被告停止强制要求原告升级为虚拟号码的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场诉讼,于我而言,已远超一个个案维权。它是一场关于数字时代契约精神存废的保卫战,是对技术强权下个体尊严的扞卫,更是对法治能否有效规制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关系变迁的一次实践拷问。
我知道,面对庞大的机构,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但法律的尊严,正在于其能为最弱小的个体撑腰。小灵通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但其退场的方式,必须合法、合理、合情。技术进步的车轮滚滚向前,但法治的轨道和人心的秤杆,绝不能随之倾覆。
此案进展,我将适时向社会汇报。愿我今日的坚持,能为您,以及千千万万可能面临类似处境的消费者,点亮一盏微光。因为我们今日的每一次较真,都是在为我们所有人,守卫一个权利不被技术浪潮轻易淹没的、更有尊严的明天。
王光宇于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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